元宵佳节,汤圆成为热销货
摘要: 宪法规范的内涵应予挖掘,以便控制立法。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专门性问题,这一专门性问题与其举证责任有关。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这种交予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庭提交,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上,启动鉴定程序具体涉及到对鉴定人的确定方式。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一般是为了就专门性的问题在法庭上明确某些专业技术问题,是一种辩论主义在鉴定制度上的延伸与扩张。为此,在形式要件上,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第77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辩论主义与法院职权调查主义的体现,并且,是以当事人辩论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调查主义为辅。
这种做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现行鉴定人制度。对诉讼卷宗及存于法院的证物,法院应告知并准予利用;对于需要调取的其他证物,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勘验人后方能获得正确意见的,法院应鉴定人的请求而应予以允许。给脆弱人性一个避风港,作者早在2007年就敏感察觉到了网络空间行动自由的问题。
邓子滨教授的《斑马线上的中国》汇集了70余篇法律评论,尽管不完全聚焦于交通法意义上的斑马线,但却篇篇凝聚于中国法治的斑马线故事。不过,这些相对独立的篇章整合起来就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指向,这一指向在作者汇编本书时的目录结构中完全呈现出来了:国家的道德中立论。确实,技术入法需要审慎,尤其是精神分析技术,因为一切专制都是以精神控制为切入口的。泸州二奶案的规则理性。
有一次我亲眼见到两个外国人跟随一群中国人一起闯红灯,使我深深感慨:塑造文明行为的绝不仅仅是规则的确立,更在于人群的文化自觉与社会习惯的改进。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承诺还需要制度的细节性打磨和社会理性文化的实践性改进。
电影《风声》中曾有针灸审讯的情节,其原理也是通过神经性控制来获取真相,尽管有所夸张,但同样反映了人类深层欲望中的控制欲和技术崇拜。费孝通早在《乡土中国》中就曾感慨乡下人进城后因不熟悉城市生活规则而遭呵斥的现象,然而斑马线上的中国表明应该受到呵斥的不仅仅是乡下人:市民、白领、各种特权车辆和社会车辆,都有着不堪的闯红灯经历,都受着实用理性长期熏陶下的社会习惯的支配。尽管作者没有明确调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来说明科学技术制度性运用的专制逻辑,但其反思却极具深度和启发性。作者的第一篇评论针对的是测谎仪的司法运用,此外也对录像执法进行了反思性分析。
如何管理这样的技术风险呢?作者认为要坚持完善对抗制诉讼程序。二是测谎仪之类的精神分析技术,存在滥用风险。作为一名法学家,展现这一层次似乎已经足够,然而作者并未就此止步,而是深入社会情理与文化价值层面。作者认为每一项这样的技术都导致对隐秘和意志自由的侵犯,都磨蚀了人的尊严。
面向人性的法治 尽管作者是刑法学科班出身,但却有着对人性常情的敏感意识,这使得作者形成了一种非常良好和平衡的法感觉和人文情怀。涉及绑架罪从轻条款的分析同样如此。
作者的单篇文章主要是就事论事式的,尽管也有着意义上的深挖与拓展。在泸州二奶案中,作者反对法官的道德判决,认为不能用法律原则轻易否定法律规则。
电子眼设置的易识别性......在这些法治细节的分析中,作者展现了扎实的法律教义学功底,对于规则解释及其个案适用给出了精到的解说。作者以暴力发泄为例,认为网络上的行为恰恰不是现实行为的宣言,而是对现实行为的有效替代。审慎对待技术入法 作者富有强烈的批判性反思精神,这一点体现在他对技术入法的审慎态度之上。但问题是,这一技术真的无懈可击吗?操作这一技术的人真的能够做到客观中立而与测谎仪合二为一吗? 作者对此保持着高度的审慎和质疑,认为测谎技术尽管有着科学之外表,却可能因为程序本身的复杂性、问题的诱导性、操作者的专横性而被滥用。社会生活总会造成诸多的失意与委屈,在教堂、心理工作者市场、传统亲情网络、社会友情网络不足以提供情感慰籍的情况下,网络上的激进宣示如果被大众普遍认为只是一种宣泄而已,法律也就没有必要事事较真,动用有限的权力资源进行无缝打击。给绑匪一个台阶,或许人质安全和绑匪的社会改造都能得到更优化的保障。
作者认为测谎是针对精神的刑讯逼供。测谎仪只能作为辅助性证据手段,刑事诉讼还是应该以正当程序和完整证据链为依归。
他认为网络社会不同于实体社会,不能以后者的规则体系生硬地对前者进行渗透和控制,而是应该以宽容态度容忍各种网络行为自由,只要这些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期望作者能够继续以这种法治细节的观察与写作方式助推中国法治的启蒙与进步。
这在书中体现于作者对网络空间行动自由和绑架罪从轻条款的思考之上。斑马线上的中国因此恰恰成为观察中国法治乃至于中国现代文明的一个绝妙的缩影。
作者提示我们区分两种类型的技术入法:一是单纯的证据分析技术,这一点已被接受。诚如作者所言:斑马线是具体而生动的全民法治的课堂,应当在这里学会建设无须权力的秩序,也由此提升人的尊严与自治。(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9月26日,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斑马线、红绿灯、电子眼、交警执法车......这些制度符号曾经一度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指标,不仅检验人们是否守法,而且检验人们是否文明。
这些诉诸细节而以报刊评论形式发表的观察性文章,不会产生巨大的社会与学术影响,但同样构成了观察与记录中国法治的有效模式,是对宏大模式的积极补充和矫正。这些早来的分析与提示对于今日的互联网治理依然充满警示意义。
而一旦滥用获得某种倾向性结论,则常规法律程序将难以提供救济他认为网络社会不同于实体社会,不能以后者的规则体系生硬地对前者进行渗透和控制,而是应该以宽容态度容忍各种网络行为自由,只要这些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审慎对待技术入法 作者富有强烈的批判性反思精神,这一点体现在他对技术入法的审慎态度之上。但在安全带、小区电动车、身份证、电子眼等法律问题上,作者又展现出了超越规则解释论的一面,强调规则要以社会常理和人的生活便利为依归。
这些故事告诉我们:法治成熟需要理性的规则体系,但更需要支撑这些规则的社会情理系统。这些整合与提炼显示了作者在细节之外的宏观关怀,因为他深知法律规则存在于具体民族的国家哲学与正义观念之中,如果不对传统的国家主义道德观和神秘主义正义观加以严肃的理论反思和清理,纵然规则林立亦于法无补。这些早来的分析与提示对于今日的互联网治理依然充满警示意义。如何管理这样的技术风险呢?作者认为要坚持完善对抗制诉讼程序。
不过,这些相对独立的篇章整合起来就具有了一定的价值指向,这一指向在作者汇编本书时的目录结构中完全呈现出来了:国家的道德中立论。(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9月26日,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
这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对网络社会的存在价值与运行逻辑具有理性的认知,对自由具有内在的理解与认同,对人性秉持一份温情。期望作者能够继续以这种法治细节的观察与写作方式助推中国法治的启蒙与进步。
作者认为测谎是针对精神的刑讯逼供。作者的第一篇评论针对的是测谎仪的司法运用,此外也对录像执法进行了反思性分析。